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 授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上级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 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
学位两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或技 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学科专业(领域)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
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1. 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 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所学
专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本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6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1.5;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5分;
4. 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辅修我校其他本科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且授予学 位类别不同。全日制本科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 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学位授 予基本条件,可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 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
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1.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65分(免考课程不计入平均成绩),无考试作弊记录。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5分且符合查重率要求。
4.毕业前取得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或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前置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3)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水平测试,或全省学士学位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 (CET) 四级及以上等级考
试成绩达到320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成绩合
格。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核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 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情况,提交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 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情况,提交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国际学生本科生
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应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 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审核提出国际学生授予学
士学位建议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第六条 学士学位审批
(一)由各学院(部)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会议
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根据毕
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 受纪律处分审核情况,对授予学士学位无异议的,以举手表决方 式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存有异议的,应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逐一进行表决。
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经学院(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 教育学院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
案。
(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召开会议进行审查,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 为有效;到会委员对是否同意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举手表决, 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审查通过。会议不
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 (部),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 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向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本科生、国际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
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相关领域培养方 案要求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掌握坚实的基 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 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来华留学研 究生须具有相应水平的汉语听说和写作能力并通过相关课程考 试。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完成必修环节,方
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对学术发展、科技进步和经 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或实际意义。论文对所研究课题要有新 的见解,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 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结论正确,表明学位申请人已具备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 完成,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外语类专业执行相关规定),来华
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确需英文撰写的,应有中文标题和摘要。
学位论文须按照我校规定的要求与格式撰写,符合所在学科专业
(领域)学位标准,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三)学术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 论文内容在相应学科具有先进性,在理论、方法、技术、工艺等 方面提出新见解,贡献新知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与 专业实践紧密集合,论文内容应能够体现学位申请人综合运用相 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应用
价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 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学术成果可作为评价学位论 文水平的重要参考。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前,应取得符合学校
及所在学科专业规定的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申请人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必修环节学习、 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论文预答辩,经导师同意,提前3个月
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出答辩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 计划,初步审核申请者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答辩条件,审 核通过后,形成正式答辩申请人员名单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
(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组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果判定和处理,检测合格者,答辩申请方
为有效。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与校内抽检
(一)学校聘请评阅人开展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通 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经导师再次审阅同意,研究生提交隐去 作者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的学位论文全文,由校学位办送 交2 名评阅人进行“双盲”评阅。评阅人应是学术造诣较深,具 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责任心强、学风端正且近年来科研成绩突 出的同行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组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评阅 结果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
如有两名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不得参加答辩。
(二)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 阅意见等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并接受抽检。对论文评阅成绩较低 或近三年在学位论文查重、盲评、答辩、上级抽检环节出现问题 较多的导师,学校组织核查专家组,对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 文进行校内质量抽检,对论文质量进行复查,并重点审查论文是 否按照论文评阅人意见修改完善。论文校内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不得参加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公开答辩
( 一)答辩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分组组织学
位论文答辩,每组组建一个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
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审批。答 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内3-5名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 资格的人员组成, 一般应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导师可作为答辩 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主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
议时须退场回避。
(二)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答辩人依次进 行不少于15分钟的论文报告,答辩委员提问,研究生即时回答。 全部答辩完毕后,答辩委员会举行闭门会议,评议研究生学位论 文的学术水平,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基本要求,并进行无记 名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复会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
果和决议,并进行合影。
(三)答辩决议。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 过学位论文答辩或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 以上(含2/3)同意
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授予硕士学位审批
(一)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填写《授予硕士学位审批
表》,申请相应学位。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针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全面审核研究
生政治思想表现、学分、学习成绩、论文答辩成绩,学术成果完 成情况及支撑材料。到会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 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 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 议授予、不授予或缓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
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不进行审批。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 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校学位 办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审核情况,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 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表决结果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会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后,由校学位办会同各学
院,向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
内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习并取得规定
的学分,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 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 创造性的成果,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
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 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来华留学 研究生须具有相应水平的汉语听说和写作能力并通过相关课程 考试。博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完成必修环节,
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对学术发展、科技进步和经 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实际意义。论文对所研究课题要 有明确的理论创新,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申请人在本门学科
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 完成,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外语类专业执行相关规定),来华 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确需英文撰写的,应有中文标题和摘要。 学位论文须按照我校规定的要求与格式撰写,符合所在学科专业
(领域)学位标准,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
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学术成果可作为评价学位论 文水平的重要参考。申请人在获得博士学位前,应取得符合学校
规定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申请人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必修环节学习、 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论文预答辩,经导师同意,提前3个月
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出答辩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 计划,初步审核申请者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答辩条件,审 核通过后,形成正式答辩申请人员名单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
(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组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果判定和处理,检测合格者,答辩申请方
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一)学校聘请评阅人开展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通 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经导师再次审阅同意,研究生提交隐去 作者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的学位论文全文,由校学位办送 交不少于5位评阅人进行“双盲”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 名。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
目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包含相关部门的行业专家。
(二)为确保评阅质量,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 月的评阅时间,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
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表明意见。
(三)根据评阅结果按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答辩:
1.全体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水平、可以参加答辩
的,准予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导师应指导学生针对 评阅人所提问题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并将修改后的论 文和修改说明重新征求原评阅人意见,并根据意见,决定是否进
行答辩。
3. 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申请人需办理延期答 辩申请手续。申请人应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学位 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 文。重新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重新评阅后仍有
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取消答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公开答辩
(一)答辩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分组组织学位 论文答辩,每组组建一个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 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
领域内不少于7名具有博士生指导经验的教师或者正高职称的
专家组成,其中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不少于1半,有 2 位及以上的论文评阅人,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博士人才培养 项目的论文,应聘请1-2位行业专家,涉及学科交叉的,应增聘 1-2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 但不能担任主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须退场回避。答辩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务组织等事项。
(二)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答辩人依次进 行不少于30分钟的论文报告,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即时回答。 全部答辩完毕后,答辩委员会举行闭门会议,评议博士学位论文 的学术水平,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基本要求,并进行无记名 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复会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
和决议,并进行合影。
(三)答辩决议。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 过学位论文答辩或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 以上(含2/3)同意
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授予博士学位审批
(一)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填写《授予博士学位审批
表》,申请相应学位。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针
— 14 —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全面审核研究 生政治思想表现、学分、学习成绩、论文答辩成绩,学术成果完 成情况及支撑材料。到会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 授予博士学位建议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 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 议授予、不授予或缓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
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不进行审批。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 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校学位 办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授予博士学位建议名单审核情况,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名单,表决以获学位评 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会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后,由校学位办会同各学
院,向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
—15 —
(一)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对同行专家评阅意见 持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组,在审阅学位论文及学位 论文评阅人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质询会,听取学位论文作者及其 指导教师陈述意见,并就是否采纳原评阅人评阅意见,以及是否
同意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答辩,做出决定。
(二)博、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3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申请 复核一次。校学位办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对学 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以及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 以及是否有其他违纪违规情形进行审查,并据审查结果做出复核
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三)博、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本科生对学士学位审核有异议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名学生最多 可 有 2 次申请学位审核的机会。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评 阅、预答辩、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
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当次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暂缓授予学位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
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最长年限的结业者;
2.已取得毕业资格,但不符合学位授予基本条件者;
3.符合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离校时处分尚未解除者。
符合第1、2条件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 相关课程或实践环节后,达到学位授予基本条件,可以向学校申 请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3条件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及毕业后 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
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研究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
会议审核,可做出缓半年或1年授予学位的决定:
1.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达到质量要求,但论文还存在概念或 内容的不准确,或存在较多文字、格式错误或其他不规范之处,
必须进行修改者;
2.仅学术成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者;
3.符合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离校时处分尚未解除者。
符合第1、2条件者,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内,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再次申请学位审 核,无须重新答辩;符合第3条件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及毕业 后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
申请学位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的;
2.毕业设计或学位论文经认定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3.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4.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三十条 已授予学位的撤销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经认定存在 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可撤销学位。
(二)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经认定存在冒名顶替、学 术作假、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可撤
销学位。
(三)撤销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 (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撤
销学位的决定。
(四)相关部门应做好撤销学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包括: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学位证书无效;撤销学位的文件应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 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 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
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一般不得以同1篇学位论文向2个 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对于我校与境外大学达成联合培养
协议的,可遵照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每个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建立学位档 案。学位授予有关材料复核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学位论文送学
校图书馆存档,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的决议,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按决议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及 授权教务处会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全日制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的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
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应注明原证书编号。证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建筑大学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山建大校发〔2021〕60号)即行废止。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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